close

IMG_3871  

 

今天發生的捷運殺人事件,從目前所得知的事實來探討的話。

嫌疑人甲事先已預稱要幹下一件大事之後,於5月21日搭乘捷運,從龍山寺至江子翠這一段距離,以事先預藏好的凶刀開始連續砍人,最後導致A、B、C三人死亡,D一人傷害致死,20多人受傷。

這大案件,今年國考不考也難!

從法律評價上而論:

1.甲殺害A、B、C三人,構成刑法第271條殺人罪,成立三個殺人罪。但在我國對於成立多數犯罪時會有所謂的競合理論。也就是說甲以一個行為侵害多數法益時,最後會成立刑法55條所謂想像競合犯的規定:「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

這又可能要解釋一下何謂「法益」,簡單的說就是:「法律所要保護的利益」,像是生命法益、身體法益、自由法益、財產法益……等等

今天甲侵犯的是A、B、C三人的生命法益,當然要先說的是,現在所探討是以甲在主觀上有殺人故意為前提,因而客觀上也造成三人生命法益的侵害,在沒有可阻卻事由、罪責方面也無精神障礙之問題,恐怕甲死刑難逃。

回過頭來,甲之行為造成三個法益的侵害,但甲之行為在時間上具有密接性,故會被法院評價為一行為,也就是說雖甲殺害三個人,但只會被以一個殺人罪名來論斷。

2.甲對D傷害致死成立刑法277條第2項

當這案子到法院後,檢察官與辯護律師(請大家別再罵律師,這案子一定是強制辯護,就算被告不請律師法院依法一定要幫他選公設辯護律師。)會爭執的應該就是被告的精神狀態是否有障礙,或是在主觀面上被告沒有殺人之故意而是僅有傷害之故意。

一個犯罪的成立,一定是「不法」且「有責」。

不法要件的主觀面就是「認知事實符合犯罪構成要件」與「事實沒有阻卻違法事由」

所以故意的判斷在理論上很簡單,就是行為人(被告)有沒有認知到其行為會造成人的死亡。但在現實面上,一個殺人的人可能會說:我只是想傷害他,沒有殺他的故意」,所以這就需要刑事鑑定來科學輔佐檢察官,能以更明確的證據,使法官相信被告是有殺人的故意。

法律的評價,就依照法律的規定運用法律的思維所作的一種價值判斷。

是好是壞,大家可以思考、思考……

大家都有一個迷信以為法律人懂法律所以法律素養也一定好其實這是兩碼子的事。

考司法官或律師考的是,在短短的30分鐘寫好一個題目,一個題目可能就要800百字左右,所以考的是你能運用法條而不是考你法律體系的分析。

而法律素養需要更多的人文知識作為輔助,對社會的變遷、對人類的適應能力、對情感因素的考量……這種種都是讓法律可以更接合一般人的日常生活。

只有當一部法律一般人都可以懂的時候,那才是好的法律。

對我來說,這殺人事件的發生代表著台灣已開始走向資本化社會的後時期,在高度貧富不均、人文氛圍已無法淡化人與人之間的緊張感時、當文創開始成了扼殺人性裡最單純的想像時、當一切只以金錢為主的時代裡、當任何事物都可以用金錢衡量的時代,得不到的人,成為下層階級的人,成為憤怒無法舒解的人,都會是下一個看似平穩的社會下一波大浪。

當以一個激進的方式表達對社會的不滿後,更因而成為眾人追捧的焦點,不論是好是壞,對於想效尤者都是一種鼓舞!

 

 

聖潔的女神呀

銀輝中閃耀的女神

請眷顧著我們

請對我們投以神憫的關懷

化解世間愁苦

請讓和平籠罩大地

我聖潔的女神啊!

 

 《諾瑪》詠嘆調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春江水夜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5)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