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來格友對著作權權益方面是有許多的疑問或是格友也深受被檢舉之苦。
一些著作權相關法律的意見,我已在前篇簡單闡述過,我儘量不寫得太深奧或一些技術性法律問題,因為這樣的話,格友也只會一個頭兩個大。
我想只就我們在部落格上會觸犯著作權法相關問題做個說明,
我想各位若用google查詢著作權相關資料,心底應該會有所疑問,大部分針對問題回答的好像都只是引些法條,說幾句不痛不癢的話便輕輕帶過。
這是因為……告訴你太詳細,那律師還用混嗎?這是律師吃飯的傢伙,豈能容你懂太多。你懂多了,律師要如何敲你竹槓呀?
所以在小弟我還沒拿到律師執照前,關於一些法律問題當然是非常樂意盡我所能為好友們解答疑問,但是……
但是……聽好哦!當了律師後(不知哪一年)絕對照價起跳,友情價就打個九折,曖昧價可以打個七折!
廢話不多說!
舉幾個例子來說明
1.記得以前還是純情大學生時代校園裡常會有一些歌曲比賽吉他社音樂社的表演,如果今天這些社團舉行歌唱表演或比賽時演唱或撥放一些時下流行的曲目時是否觸犯著作權法?
答案是:看情況!意思是今天舉辦的表演是屬於非營利的性質,而且社團通常會找一些贊助廠商,這些贊助是否因此得利?這些都是判斷是否觸犯著作權之因素。
2.圖片的拷貝問題,若今天C.因為舉辦賞「雞」比賽,而未經「殘雲」格主的許可就私自轉載其拍「雞」之攝影圖片挪為自己使用,是否觸犯著作權法?
答案是不是很明瞭呢?答案是:看情況!應該說80%以上不構成著作權,你一定會有疑問,為何沒有呢?這就要從著作權的定義講起,我簡單的整理說明,要成為著作權,須符合:
(1)原創性
(2)人類精神之創作
(3)具有一定的表現形式於外觀
(4)個別性
攝影圖片要構成抄襲,本身在原創性的條件上就難以符合,也就是法院在判斷兩個作品時,若無法有較高原創性,就算相似度很高,也是會判定為不觸犯著作權。
你可能會有疑問想說在法條裡好像沒看到這些條件呀!
看官們!我們讀四年的法律系,你以為只是背背法條就可以嗎?法條的規定本身就是高度的抽象符號,而且法律也只是用一個涵括式原則,來規範人類的各種交易、各種行為的概括態樣。
所以在法律的評價上,先說明何謂法律評價?「法律評價」的意思是指,當一個行為是否觸犯法律,先看法律規定的條件是什麼,例如殺人罪就是只要符合殺人這定義便會構成殺人罪至於如何殺?情殺、刀殺、槍殺、毒殺……只要符合了有故意殺人的意志,且顯現於外在行為(就是殺人的行為),而這樣一個有構成要件(通常寫於法條上)、違法性(就是有無故意或過失)、有責性(成年人、不是精神障礙者)完整的法律思考過程,便是法律評價。
因此法官、檢察官在做法律評價時,是看其行為的事實條件有無符合法律的所規定的內容。
我在更白話一點來說明,例如著作權法規定,不是著作權人,就不可以把非自己創作的音樂上傳於部落格上,但是若你以購買方式合法取得音樂版權,在合理使用範圍內而且沒有營利的意圖,也是可上傳音樂於部落格上。
所以當你今天不是以上述的方式取得音樂時,而把音樂複製於部落格上,就會構成著作權法的刑責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就是說,不管你以什麼方式連結網址,只要這首歌的著作權非屬於你,那你所為的單一聯結或多重連結都是違法。就像上述所說的殺人罪是規定,你有殺人的事實。至於你用何種方式殺人都不影響殺人罪的成立。著作權法也是同樣如此。
只要記住上述所規定的,不是自己買的音樂,就不要複製於部落格上就對了。
至於,著作權有關侵害權利客體是屬於公開播送權或是公開演出權等等……這些問題是有些複雜了點,引相關判決裁判書,裡頭寫的文字又是一般人看不懂得法律用語,也沒有引用說明的必要了,只會搞混了格友的思緒。
但最後我想再說的是,著作權所保護的權利項目是否真有必要這麼廣泛?今天我買一張CD,只能自己或是私下與特定的人士一起聽,但就是不能與不特定的多數人一同分享。
著作權是一種無形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創作人可以在有誘因的條件下持續創作,不因作品隨意被人抄襲盜用,而使得藝術、文學、音樂無人再繼續創作。
對於這樣的論點其實是有質疑的,難道過去沒有著作權法保護的時代,人類精神世界的豐富就曾退化過了嗎?巴哈的音樂莫札特的音樂達文西的畫蘇軾的詩詞……這些沒有著作權保護的年代裡,反而誕生了千年傳頌的偉大作品。看看今日著作權保護的年代中,偉大的作品還沒誕生,只是餵飽了靠創作者創作來營利的公司或經紀商。
另一點是,違反智慧財產權卻動用刑罰來懲罰,這早已違背刑罰的最後手段性。「刑罰」是作為國家統治者在規範人民符合社會秩序時,在動用其他民事賠償或行政罰鍰後仍無法制止時,才能動用的手段,但這項作為人權公約的精神,因迫於美國的淫威下,只能依他所想的遊戲規則玩。
何以這種無形的財產權會有這般苛刻規定,依天賦人權的哲學思想觀點來看,權利不分有形無形,身體權、生命權告訴人們說,我的身體屬於我,你不可以隨意侵犯。著作權,就像是一個人權利所衍生出的另一種可以保護我腦中創作出獨一無二的權利。
但若按照權利的價值高低來衡量,無形的財產權能放在有形的財產權同一天秤上去衡量嗎?土地、機車、錢財這些有形的財產權會被保護,是衡量的標準與價值可以輕易算出,範圍有多少?金額有多少?都可以容易掌握。相反無形的財產權價值如何衡量就是個難題,賠償的金額多少算是合理?怎樣的使用是該被容許?這些答案會隨時空變遷,而再衍生不同的適用標準。
雖然有學者早質疑智慧財產權法有違憲之虞,但要把這部法律移到司法院大法官手中來審理卻不是一件簡單的事,依照大法官審理法規定聲請違憲的法律有一定審查標準,一般人民要聲請釋憲,就必須訴訟案件打到最高法院且確定判決而且還要這案子是輸了才行。另一個方法是由立委提交聲請大法官釋憲,但你想有可能嗎有哪個立委敢得罪」老大哥」(Big brother)呀!
在這部著作權法還繼續存在的條件下,我們還是避其鋒,別強出頭!

法律這東西還是多少懂一點的好 太多人在認知與以為上誤觸法 感謝水夜哥分享喔!
大家都只是在這園地 說說笑笑 實在沒必要 為這種無心之過 而吃牢飯或被懲罰高額賠償
感謝閣下精闢分析,還是難已深入這麼複雜的問題 請教格主,若是在格內貼上tube 影音,並註明來源?? 是否會觸犯著作權或是 版權相關問題呢? 謝謝囉
就像我在文章中所寫的 只要你不是著作權人,也不是合法購買音樂或影音版權 就不可以上傳、複製於自己的部落格上 不論有無註明來源都是一樣 因為就算註明來源了 對音樂公司來說,還是會因為其他人直接從你的格子上複製,而侵害了著作人的利益 但通常有做到註明且是少量的複製影片 警察與音樂著作權會也會睜一眼閉一眼的 但我還是建議不要比較好 惹來官司,只是搞亂自己的時間與金錢 註明來源、出處,是譬如你引用電影海報圖片時,要這麼作 但影音方面,不是你註明來源,就可以說沒犯法了
特別感謝春江兄的精闢解說 茅塞頓開 倘若tube 影音中有分享 嵌入等等語法程式 不是已經告知可以合法複製或是嵌入等相關影音嗎?? 還是...這只是我的一廂情願的想法呢??
網路服務提供者提供的分享、嵌入程式 是作為你可以合法下載上傳之方式 並不包括違法方式 就像今天去一家餐廳吃飯 雖然餐廳是公共空間 你可以隨意拍攝 但並不代表你可以隨意拍攝其他客人的肖像
想要活得久... 別老是想要出鋒頭... 看到地雷就不要再踩下去了...
就是有人愛這一味 明明知道對方是人妻 就愛跟人調情 搞得被砍又被閹 何必呢
來請教一個問題: 如果書籍買回來收藏,應該就算買了版權 這樣就可以po在部落格分享嗎 如果是免費的結緣書呢
買一本書後 妳會取得那本書的所有權 但那本書的散布權與重製權還是屬於著作權人 意思也就是說 著作權裡有重製權、公開撥放權、公開展示權、公開口述權與散布權等 書籍會涉及到散布權與重製權的問題 散布權,就是書本內容不可以隨意用電腦或電子設備散播出去 重製權,就是不得以影印或電子設備複製於他人 免費的結緣書若是佛經這類的就沒有著作權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