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華爾街之狼
圖片擷取自網路

 

身為一個法律雜誌社的小小編輯的我,想說些話,一些請別再亂迷信於報明牌的財經部落格的話。

部落格、臉書……這些網路訊息發達的今日,造就一堆投資素人部落格的崛起。

先寫些每日投資的操作心得,如何快速進出,賺了多少……分享給網路的路人甲乙,

在景氣好時,怎麼買都會賺,時間久了就會聚集許多網民的信仰與追捧。

等到部落格的人氣與流量累積一定的人氣,就會吸引同業(其他出版社)的注意,

開始出書,出版社幫其開全台巡迴演講。

…………這些都還好,沒涉及什麼違法情事,

但有一種情況是,享有人氣的財經部落格,對網民號召集資,幫大夥賺更多,網民會因為部落格的建言讓他有甜頭過,就會一起響應。有甜頭嚐時,大家沒話說,怕的是開始有虧損產生時,部落格會不會造假給予不實的財報資訊?

用法律術語寫的話,怕大家看不懂,我就盡量白話說明:

這涉及二個爭點(也就是有違法事件)

一、部落格網路集資的情形,依照現在台北地院的案件來看(也是現在糾紛最多的情況):

通常部落格會成立一家公司,網民把錢匯進去,成為股東,再依照紅利多寡分配。

(這是就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知情況說明)股票是所謂的有價證劵,而公司要發行股票就必須是「公開發行」的股份有限公司。

再簡單的說明,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分為「公開發行」與「非公開發行」二種。

公開發行後可以上市、上櫃、興櫃或是只集中於特定人示。

但只要是公開發行的股票,就有證劵交易法的適用。

依照證劵交易法(證交法)22條第一項規定,有價證劵的募集與發行,須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始得為之。

證劵法第7條規定,募集是對「非特定人」為之,也是須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使得為之。

其立法意旨在於,保護大眾有獲得公司正確訊息的揭露(現實上通常沒路用,有玩股票的,就知道我在說甚麼。),保護投資人之權益,防範詐欺之行為,維護證劵市場之公平性與正直性(有沒有發現,讀法律的就是可以像我這樣,唬爛這些話……)。

所以只要部落客對網民以集資方式來募集,就違反上述之規定,會有證交法174條第2項第3款罰則之適用。

二、部落客若有虧損,而隱匿或虛偽不實之情形時,

證交法第20條規定,有價證劵的發行,募集不得虛偽不實。

違反者,依證交法第20條第3項規定,負民事賠償責任及依證交法第171條規定,負刑事責任。

 

這是對於最近在編輯4月分的法律實務時,有些小小感想。

不能再多說了,免得被「敵社」發現機密內容。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春江水夜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4)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