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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 195  

 

當學運爆發之時,在這時間點上司法院大法官作出了718號解釋。

《釋字718號解釋》針對集會遊行法的第八條與第九條的部分作違憲的解釋。

集會遊行法針對人民的集會遊行自由,採取一個事前的許可制,申請的機關是申請路權或集會場所所管轄的警察分局。

但對於緊急性、偶發性的集會,若仍依集會遊行法之規定,須在2日前申請許可,只凸顯出集會遊行法這部法律規範的荒謬。

偶發性或緊急性的集會,本身就是起於倉促,因為緊急性的集會就是帶有事發突然與即刻舉行集會之目的,憲法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有集會與結社自由」集會自由依照《世界人權宣言》之規定:「任何人都都享有和平的集會與結社自由。」

端看聯合國兩經公約、世界人權宣言或先進各國的對於集會遊行規範,其所要保障的是集會自由做為一種公民的表現自由,是施行民主政治的基本人權根基所在。

在我國受於過去威權與傳統帝制思想對於人民的集會,一直採取所謂事前須取得許可,事中、事後的嚴密監督與嚴苛責任,無形中塑造恐懼的力量抑制人民的集會自由。

當然政府的說詞是集會遊行採許可制是為了保護人民不被騷擾,但通常對集會的人民造成威脅的都是政府的干預。

集會遊行比較世界各國所採取的不是許可制就是報備制。

而所謂的「許可制」就是人民集會須先取得政府機關之同意,這樣的想法便是一種父權主義的象徵,象徵人民只是為「國家的工具」。國家有職責保護人民,而人民有服從國家的領導。

歐美國家當今對於集會遊行多採「報備制」,報備制的目的思想就和許可制是站在對立的觀點,國家是人民的產生,所以國家是為人民而存在。

李震山大法官對於集會遊行法,在隨著時代的進步、思想潮流漸漸開放下,應該採取報備制。當然採取「報備制」的前提是集會的目的、性質是屬於「和平集會」,借鏡美國對於集會遊行的處理,只要不是暴力抗爭的集會,對於任何的訴求集會遊行,國家都有義務使其促行。

因為集會本身就是促進人民對於政治議題的參與,更是基層弱勢者一種發聲的管道。

「報備制」本身是以尊重公益、展現民主為前提;「許可制」是一種民主的假象,國家仍是以暴民的心態來處理集會遊行之人。

 

回到釋字718號解釋來,對於大法官認同「緊急性、偶發性的集會」不需事先經過國家許可的解釋予於肯定。

但大法官仍對於集會自由的最重要核心價值迴避說明,或許大法官仍認為我國要走向報備制是需要一步步調整。若大法官是站在這樣的心態只能說忘了憲法的精神價值所在多了政治的權謀與盤算。在利益的衝突天秤上,所思考的是管制、控管的角度思考人民與國家的角色。

 

贊同許可制的人一定會說:「你看一群暴民包圍警察機關,所以集會遊行還是應該要採許可制。」

這樣的反對,我們可以從另一角度思考,在這網路普及的年代,隨時就可以號召一群人,快閃或參與任何表演或遊行。這就像今天你想找朋友出去看電影,本來是找一位卻後來跟隨了一群人的參與,從看電影的角度,你會覺得理所當然這種事不需政府同意,這是最基本的人權,難道今天因為10個人一同去看電影就要先申請政府的許可嗎?

然而,依照現行集會遊行法的規定,只要人數是構成不特定多數人就符合集會遊行法,也就必須經政府機關許可,你不覺得這很荒謬嗎?什麼叫「多數人」是二人以上嗎?那這樣不就連家人一同出門,都該經政府點頭同意了!

在捷運出口常會看到北一女或建中一群同學們在邀請不特定人的聯合舞會,像這種站在街頭的宣傳本身就是一種集會,但我們會理所當然得認為這是自由的權力,政府管不著,偏偏這卻符合許可制的集會遊行法。

你會說這怎麼可能?但集會遊行法就是這麼規定,只是現在還沒出現一個強人政治的領導出來,但通常混亂的國會就是獨裁者誕生的前兆。這樣的條文很容在獨裁體制下,做為打壓異己與隨意羅織罪名的工具。

再另提一件事,對於包圍警察機關若是屬於非和平集會,不論美國或歐洲都是鎮暴的啟動,但台灣是個民粹至上的國家,不敢擔責,所以任一群暴民可以予取予求。因為包圍警察機關無法解決紛爭,警察永遠都是國家的統治工具而已,對於申請路權被拒絕,應該是透過行政救濟,卻不走行政救濟管道,而是以街頭抗爭來表達不滿。

對這政府有多大的不滿,也都必須承認我們不是大陸、北韓也不像新加坡,你敢亂就是等著消失無蹤。抗爭者口口聲聲說,這是獨裁國家!但所搞的革命卻只是辦家家酒的兒戲,任何的不公都會發生,在民主體制下可以透過許多的行政救濟來爭取權益,若每個人都可以用不理智的行為,包圍、占領來達到訴求,那國家還幹嘛設法院設違憲審查機關……

一個真正的民主國家,不需要父權遺毒的法律繼續存在。

在邁向民主自由的路途,仍有三大惡法須廢除,一是通姦罪;二是侮辱罪;三是集會遊行法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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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春江水夜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7)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