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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空  

 

這世上就是有無聊男女,一堆有著現實恐懼症的心理障礙男女,只能在網路世界裡訴說情愛。對著看不到的人,只在心裡想像他或她的面貌,高帥挺拔、美如天仙……

透過文字的交流,然後自己自作多情以為對方對自己有意思,便以為自己是唐璜在世,開始寫些「我愛你」「好愛你」「很愛妳」「無敵愛你」這些廢話。

有時我會想想這些只活在網路世界的宅人們,真的滿可憐的。現實生活無法與人正常交談,不知如何泡馬子,過30歲還是處男一個,導致精蟲充腦而引發精神障礙,開始在網路世界裡,裝大爺、作白日夢。

當現實生活裡,你讓自己像個蟲一樣活著,那在網路裡你也會像蟲一樣過著。

看著格友的格子被人騷擾,想留言抨擊但又怕只會造成對方的困擾,所以決定寫此篇,說一下這些活在網路世界的廢物們,吃上官司不用判你一年半載,只要作一天牢,你就知道被人監禁的痛苦有多難熬了,被人檢查屁眼,還要擔心你的牢友對你屁眼也有興趣。

法律的可怕不在於它的量刑,而是它的地下制裁。

 

現在我們來舉個例好了:

「今天泥鰍兄對飛行鳥每天照三餐的發表情書,讓許多不特定的格友知悉他對飛行鳥的愛慕,也讓人以為他們是戀人,這造成飛行鳥的困擾。」

在台灣現行法律對於騷擾的規範,僅止於性騷擾防治法。對於跟蹤或是透過網路的騷擾目前還沒有一部正式的法律來規範。

今日的社會,人與人在現實上的互動跟著多了許多,網路上亦是如此!騷擾不再只是有關「性」而已,許多令人厭煩的言行會主動且強制出現在你生活周遭。

對於網路的騷擾要給予騷擾者制裁,依目前台灣法令,最多也只能依照刑法304條的「強制罪」

強制罪所規範的不只是身體不受強暴、脅迫的保護。(在法律上,強暴的意思是指以強制的物理行為,達到使人就範的暴力!)

強制罪所保護的利益在於一個人的「意志自由」,這樣的解釋從法條上看不出來,是屬於透過法律規範目的的思考而來。

回頭看這案例的情況,假若今天騷擾人(泥鰍兄)不斷的在網路上散播足以影響受騷擾人(飛行鳥)日常生活的打亂,因為這會造成受騷擾人需不斷的澄清或檢舉騷擾人的行為,所以是可以構成強制罪。

但這又回到訴訟的原則了,有時我們覺得這可以構成某種罪名,但法官認為不構成,因為這是牽涉到所謂的訴訟策略了,在這就先不談。

除了強制罪以外,是否有其他法律可供救濟呢?

若騷擾者所為的言行有污辱或毀謗,就另有刑法第309條與第310條的適用,另外就是社會秩序維護法的罰鍰。

以及因為騷擾而造成被騷擾者的生活或心靈的創傷,就有民法第195條的適用,名譽權與身體健康權的問題。

但說真的,對於層出不窮的騷擾問題,最好的解決方式應是像歐美日等國,制定跟蹤騷擾防制法才是最好的解決之道。

 

對於網路騷擾人,我認為這種就是心理障礙,無法面對現實生活,整日活在電腦前。想像螢幕前的某個網友,「對我有意思呀!」「我喜愛某個網友!」就日日夜夜的寫情書表白,完全沒有與人交際溝通的能力。

今日的網路提供了一個無法自理生活的人,可以肆無忌憚的胡鬧場所,但我也看到這些人等真的被告上法院了,一副就是哭得死去活來的模樣,孬的可以!

宅男們異想世界,已被媒體與商業社會汙衊的令人不堪!

在此獻上對宅男宅女們的發聲,不想面對群眾生活不是一種錯,但卻因為其他心理障礙之人受到了牽連。而媒體不斷亂用我們的名稱,搞得宅在家的都是一群社會米蟲。

對於有些喜歡用悄悄話騷擾情況,我建議格友可以先聲明:「對於某某人再繼續用悄悄話,我將會把悄悄話打開」這樣就不會有民法第18條隱私權侵害的問題了。

 

 

中午時分,寫於第八瓶啤酒的朦朧下。

總之別愛上我,也別來騷擾我。

我很醜又很矮!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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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春江水夜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2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