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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 733  

 

點這一篇的你,

就表示你也在網路上了,也表示你有可能在寫格了。

對於寫格的朋友們,就會有抄襲、摽竊、盜文、音樂複製這些問題……

常可以看到格友po文,警告某某人盜文,

以我的觀點來說,若有人盜我文,我想我應該竊喜吧!因為我這種白爛文也有人要抄襲?

回過頭正經一點來說這議題吧!

其實盜文,在著作權法上來說,精確用語是「未經著作權人之同意而重製

所以盜文應該改用「拷貝」或「抄襲」的說法較好,且日後真的上法院打官司,法官是很一板一眼,會糾正你的不精確用語,羞辱你一番。

所以當你發現有人未經你同意,抄襲你的文章時該怎麼辦呢?

首先你要確實保留證據,能證明對方所抄襲的文章和你的文章有多少的相似度,這舉證的證明度會隨不同法官而有差異,但至少要有70%相似度。

說真的,訴訟是一件累人的事,能免則免,給對方一封信告訴他抄襲的原因所在,

識相的,會趕緊撤文;不識相的,就只好循法律途徑。

接著請記住下面的策略:

千萬別把對方抄襲文章之事隨意公布,

一是、對方有無抄襲不是由你來認定而是法院;

二是、若法院認定不是抄襲時,那對方會反告你刑法310條毀謗罪,那真是得不償失。

 

著作權法所保護的包括:文章、美術、攝影、圖形、影音、音樂等……

像現在大家都會直接從youtube下載音樂至部落格上,我要告訴各位,這會吃上官司的,下載一、二個還可以,大量的下載絕對會被盯上的。

因為youtube上的音樂,所上傳來源可能合法的原版或是違法的盜版,

但不論是合法或違法版權,你都不可以下載再重製於你的部落格。

就拿我格子上的音樂來說,我上傳的音樂都是我花錢買唱片來,所以是有合法的版權,那我可以依著作權法第51條與第65條在非營利的合理使用範圍下播放我上傳的歌曲。

我知道有些格友會從我這再複製(重製)於自己的格子上,雖然我是不介意。可是著作權音樂團體是很剽悍的,被他們抓到可要有付高額賠償金的打算。(所以為你好,也避免為我自己惹來麻煩,請勿從我的格子下載音樂!

你可能會問,既然是合法的版權為何我不能複製過來撥放?我們的宗主國「美國」在背後幫我們量身打造的著作權法就規定,一個人所購買的版權只有他一個人可以合法重製(複製)他想重製的地方,也就是說,其他人想聽我格子上喜愛的音樂,就要自己去買,再複製於自己的格子上,就是這麼麻煩!

雖然畢卡索說:「好的藝術家是抄襲,偉大的藝術家是摽竊。

但智慧財產權的利益已經是國家對外戰略的龐大利益,任何侵害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之人,都會被政府認定為窮凶惡極之人,比殺人放火判更重,美國就是一例。

 

為使格友能明瞭著作權法,我儘量化繁為簡,

1.別人的文章別整篇copy,引個一兩句話還尚可接受,但也要修改一下。

2.圖片的引用,這要視著作人使用限制而定,若著作人今天把圖片開放公眾分享,那你的引用是沒有營利目的,通常對方是非常樂意的。

3.音樂的下載、上傳、複製會受較大限制,著作權法規定,原則上只有著作權人才享有重製權,公開上映權,展示、修改等權利。所以一般人要把喜歡的音樂複製、下載或引用至部落格播放都是不行的。

原則不行,例外可以的條件是,音樂是你合法購買版權,再重製於自己的部落格上或供自己使用之地方。

 

我國對於著作權的保護是採「創作保護主義」也就是創作完成後,無須登記或註冊,著作人即已取得著作權。

所以常常看到一些部落格,引一些莫名其妙的著作保護註冊樣章,來顯示自己的創作受保護,其實根本不用。只要你完成創作後於網路上,公開自己的作品便已受到著作權法保護。

或許有些格友會質疑,「我又沒有謀利,為何不能複製歌曲,讓更多人一起分享、欣賞呢?」

這你就把它想做,今天一個美女公開展示傲人的身材,但並不代表身為宅男的你,就可以伸出鹹豬手占為己有。

著作權的保護原則,我國是根據,宗主國「美國」的原理所制定,原始於「天賦人權」的概念。想引用或重製就是要著作人同意才行,而買了版權的人也不代表你可以無限使用,若要在公開的地方撥放或使用時,就一定是非營利且要合理使用的範圍。

那什麼叫合理使用範圍?這真的是不確定法律概念,用比較簡單的比喻,就是一張專輯你若要公開分享給大眾來聽時,只能選個一至二首歌,不能整張專輯全上傳至部落格上。

近幾年,違反著作權法被判刑的網路分享者越來越多,可能是美國壓力也持續加深,也可能是警察想衝績效,但不管如何,只要被抓到,你抗辯說:「你不知道有這種法律規定,或是我不是故意」這樣的說詞,法官是通通不採信。

所以大夥們還是小心點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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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春江水夜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6)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