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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行,人性的深處裡是否仍有著善的光輝

  11篇簡短的故事,是作者從事辯護律師所想道出的心聲。作為一個法律人,對於未來的路途,就僅是投身於司法官或是律師行業嗎?法律作為人類文明的依據,是正義女神的神聖象徵,為你我日常生活有著可預測的規範,殺人要受懲、毀諾契約須賠償,法律為人群的社會裡提供一個牢靠的制度。這樣強制的枷鎖是否又是另一種深不可測的罪行呢?

  面對人類依循的制度須常常檢驗,檢驗它的方式其實不必多艱澀的理論,那是學者故意架起一道虛幻的高牆,也因為這些假清高的法學理論,而讓人覺得法律是冷酷不通情理。

  藉著閱讀此書,反思近些時日,一些受大眾媒體批判的法律判決,我國的法律體系承襲歐陸體系,也就是所謂的大陸法系,此和英美法之判例體系是有著本質上差異。

  在大陸法體系裡沒有美國法庭影集那種言詞凌厲的交鋒。成文法體系裡(大陸法),像「辛普森殺妻案」那般最終無罪,是不會發生的,陪審制容易受情感上的操弄;大陸法的我們,則會出現恐龍法官。

  做為一個人,自出生時起,我們開始被教導身為社群組織一份子應有的規範;做為文明的象徵,我們身上都背負著沉重包袱,人的形式、人的典範、人的規則,理性主義枷鎖牢牢桎梏著我們。

  理性時代以降,真理闡揚人性的光明面,「康德」告訴我們人類有著堅強意志,可以實現人性中的善,抑制人性中的惡,但戰火、罪惡、貪念仍千百年來橫行無阻。

  所以哲人們開始深思人性裡的黑暗面精神為何異常。社會的組織該如何接納脫軌行為之人,在答案陷入黑淵之際,探索人類文化也成了一種顯學。藝術,需要它;社會學,需要它;人類學,需要它;生物學,需要它;心理學,現在也需要它。至今連經濟學,也興起了行為經濟學。

  文化龐雜,踏尋其中一條路徑卻發現路途無終點,叉路又多。閱讀《罪行》才驚覺,西方哲學的二分法或許有了新解,何以說?希臘以降,西方哲學嚴格區分了精神世界與物質世界,近代以來更借用科學邏輯分析,更加孤立每一所要探討的問題,形成一個個孤立的系統,無法整合

  回過頭來說說《罪行》一書所帶來的省思。

  《罪行》述說一則則作者辯護的故事,在這些「現實」需立即解決案件裡,需要具體的事實,行動找尋證據,撇開學術符號的辯論,殘酷的案件、血淋淋的畫面、匪夷所思的內情,案子該接嗎?要為其辯護嗎?如何辯?如何讓世人知道加害者內心的無奈、折磨?在在考驗辯護律師的思維與堅強的意志,而這意志是否會被日積月累的異常行為扭曲自身的人格?

 

  〈費納醫師〉這篇案件故事,真的很值得從事法律之人深思探討,法律是懲罰與教化的體制。做錯事、違反法律的規範,就應當按照〈罪刑法定主義〉接受應有的強制行為,法律之上有憲法,法之上有人性,而這人性是哲學,是人內在深深思考所得之智慧。人是群體動物社會體制須有,但那界限在哪?可否有彈性?就像法律有原則規定也但書規定,而這但書規定就是例外規定,通常例外規定才是重點所在。

  費納醫師殺了他太太是不可否認的事實,但探索那背後事實時,一個人(費納)為了不違背自己曾許下的諾言,最後卻導致長時間累積的憤怒是沉重而無解。

  當然事後,我們可以反駁其為何不離婚?為何任其太太變本加厲的野蠻?我所看到的是,一個人因為善而包容,卻也因善,終究被惡所反噬,我想費納想殺他太太的念頭,絕不是那一時興起。這就是我前頭所說的西方哲學裡的二分法,善與惡是不共存,聖人純潔無汙點(看看耶穌是怎來的),但孔老夫子早就說過「性」是人生的一環,因為「性」字拆解開來就是:「性為心之所生也!」,人可以為惡也可以為善,經由教化人性是值得相信,以牙還牙是一時的報復快感,若能藉著同理心感受彼此間的思緒,法律作為保護的精神是還存在著!

 

  〈棚田先生的茶碗〉,閱讀此篇給人的直接觀感就是法律的正義性還有嗎?案件裡被殺死的地痞壞蛋與棚田家的女傭,像極了一部只在電影上看到的犯罪情節,幕後的犯罪者(棚田先生)平時像是一位慈祥的老者,有著沉穩智慧的步伐、低調的銳利行事風格,但這樣的上流人士,卻也有著冷血的頭腦,惹毛了老子不是只有死而已,是極盡的殘虐,做為殺雞儆猴的策略。

  法律是國家做為保護者的依據,當然有時也是專制國家的統治工具,人民處於國家的階層下(是的!不要懷疑「人民最大」這種話真的是廢話),思想當然受制於國家所給于的,我們會天真的認為「非國家系統的制裁力」就是暴力、就是一種危險。

  踏入社會才知人心險惡,才知應付各色各樣的人,有著許許多多的菱菱角角。學術殿堂無法提拱給我們現實環境的教材,給于我們的是思維辯證、潔白的風霜傲骨,在現實裡我們會品嘗另一種生命血淚。

 

  〈夏令)裡有段話:「律師是否相信他的委託人是無辜的,則一點都不重要。律師的任務就是為委託人辯護。多則不必」,又一個人死了,人命關天呀!但人命真的如此被看重嗎?歐美強權為自身利益,可以容許亞非國家獨裁者胡作非為,只因為「資源利益」。

命案在法庭上,不過是一件又一件的「攻防法則」罷了,我不是對法律灰心或消極,而是做為一個學習法律之人,我深深知曉法律人(台灣)對社會運行的無知又天真,只知法條不知其他學科領域之知識,腦容量貧乏到我不敢承認自己是學法律的。

故事裡,死者為愛付出最後也為愛而死,故事結尾,大家都知被害者男友才是犯罪者,但沒有證據。但受流彈波及的派西.柏翰,隱私被人盡情揭露,家庭破裂了,誰補償他,沒人!人命或許關天,但其他被無辜波及之人就不重要嗎?一個故事,一個可以省思的議題。

 

  〈衣索比亞人)當閱讀完此書,掩卷而潸然淚下,就是這篇故事。「米夏卡」,一個出生就被遺棄,被德國鄉村的家庭收養,從小生長在飽受欺負、被嘲笑歧視的環境,長大後別人不敢接近他,因為他成長壯大但膚色種族仍深深限制著他。

  憤恨這社會,一個又一個讓人嘗盡痛苦事件與工作,當他最後想了殘此生時在衣索比亞這個小小的村落裡,找到了他人生的平靜在這幫助村落擺脫貧窮,在這他可盡情發揮上天賦予的才華,成家立業,得到村裡大大小小的尊重,但好夢不常,因國籍問題被遣否回德國後,口袋空空的他,思戀著遠方的妻子與女兒。

  為這份愛,搶了銀行犯了罪,撇開大陸法的成文法體制,身為一個人因「愛」而犯的錯該如何量刑?如何為弱勢者做一個解套?

  當法律(國家)無法保護弱勢者,無法給予最基本的尊重,這樣的法還值得去服從嗎?最終我們看到法裡仍有著人性的光輝,感動的情念觸動著我們,讓我們去思考在僵硬的法體系裡,找到彈性、找到屬於我們的正義。

 

 

  民主體制的今日,資訊發達,一個受爭議的案件很容易被媒體操作渲染,加上網路的發達,民粹思想的吶喊,一個應該冷靜,用專業、用智慧去批判的案件,都會一面倒的訴諸於可憐的情感,最後無疾而終,無法真正的反思檢討,也使法體制無法成長,這真的只是法官、執法者的錯嗎?身為人民的一分子到底付出了什麼?

  最近炒得火熱的法官法,民粹團體認為法官不應該受終身俸的保護,要為錯誤的判決負責下台,請讓我在此大聲批判這些團體,你可知法官為何要終身俸嗎?法官為何不受行政單位的控制?......在在都要做到「司法獨立」的精神,「司法獨立」經過百年來的爭取才從國家政府那得取,現在這些民粹的人權團體又要把它還給政府,腦袋瓜真是殘到不行!你可去看看在這些問題上,有多少法學者出來大聲疾呼「法官不再享有司法獨立這權限」?沒有!因為這關係到憲法的思維層級,會動搖國家體制,為何這些人會如此兒戲?

  這些民粹之人,我想到章詒和《往事並不如煙》裡,「聶紺弩」當一個徹頭徹尾的知識分子,在共產體制下仍敢大聲斥責共產黨的腐敗,說這種黨不如廢掉算了,專說一些大家不愛聽的話,因為不想當一個畏首畏尾的孬種,真是傲骨的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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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些對孩童與婦女性侵案件的爭議或誤判,應當在了解判決內容是否為,法條規定該修改或是法官運用有爭議再來斟酌,但請問有幾個人真正看過判決書,在臉書上按個讚就能使法律從此無爭議嗎?天真、無知的大眾,為何如此之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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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春江水夜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2)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