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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複習《刑法》與《刑事訴訟法》也一樣花了許多時間,重新回憶過去學校所學的東西!

身為一個法律人,必須把自己包裝成任何的事物評價,都需以法律思維角度作為判斷。

其實脫下這層衣膜,自己也是非常情緒化,痛恨這些性侵害、毫無人性的人渣。

今天剛好便複習到《刑事訴訟法》關於〈自白法則〉的部分,

所謂〈自白法則〉在這裡我們就簡單的說,任何的嫌疑犯或是犯人當,檢警單位在取供時不能有強暴威嚇的行為,也就是不能為了逼供就打人,用工業電風扇強吹嫌疑犯8小時這些情形……犯人的自白必須是符合「正當法律程序」。

有一個最高法院的判決的事實是,十年前發生一名女性被害人受三名被告夜晚挾持之後,連續性侵害。被告之後向警方報案,警方也迅速抓到三名被告,偏偏在供證過程與傳喚證人與證據的過程有了瑕疵。

在美國有所謂的《毒樹果實理論》也就是當今天檢警的證據是違法蒐集時,陪審團不得作為判決依據。之前的辛普森案便是如此!卻也因這案件,日後警方的採證都必須合乎程序要求。

雖然我國沒有完全採納,法官還是會依具體情況作取捨,而這性侵害案件就是,當初警方訊問筆錄就有逼供之嫌,傳喚證人也沒有確實做到讓被告有「交互詰問」的實質程序,導致後來最高法院認為高等法院判決有瑕疵,後來也就輕判了。

自己從一個普通人的角度看這荒謬的辦案,真想殺了那三個畜生。或許警察也是義憤填膺,但司法人員就是不能有情緒,這只會壞事,從這案件便看到血淋淋的教訓。

自己作為一個法律人,不論是律師或司法官(法官與檢察官)任何的法律評價都必須以法律為依歸,不能因為討厭這個人就判他有罪,喜歡他就判他無罪。

會設想我若是這案件的承辦檢察官,該如何補救已造成的程序瑕疵。當被告的自白已有重大瑕疵了,就該在證據部分做補強,精液的採證、犯罪過程的模擬、證人的到庭作證等等……為何這位檢察官沒做到呢?對於這樣的檢察官,所能給予的懲罰就是升官慢一點而已!

真是無奈……

若我是被告的辯護律師,各位一定會說:你幹嘛幫人渣辯護!

當律師的,有時會被司法院指派當作被告的辯護律師,刑事訴訟法有規定,對於重罪的審判被告若請不起律師,國家有義務幫其指定辯護律師。

這是所謂的武器平等!國家也就是檢察官,有國家龐大資源可以調查被告的祖宗十八代歷史,被告卻沒有相對等的資源,可以尋找對自己有利的證據,尤其當今天被告是被冤枉之時。

所以作為畜生的辯護律師,還是要為其爭取權益,質疑檢警的採證過程、質疑被害人是否屬實……當然若證據已很明顯是有罪之時,通常策略就是爭取刑度不要太長。

 

律師本來就是被人指罵的對象,卻又是社會地位的象徵,一個人性的矛盾在此顯現無遺!

也不怕被人嘲笑,我是很想當個為弱勢族群發聲的律師,做為一個對抗政府不公不義的律師!

但誰知道呢?意志懦弱的我,會不會今朝如此,明日可能就屈服了?

因為我也知道,人性真是可笑至極,有時你的幫助,只會成為別人理所當然之事,做得好是應該,做不好招來辱罵。

這又讓我想到過去因工作關係,拜訪過一家位於新加玻總部的藥商,其實驗的廠區都設於非洲,因為死多少人也沒關心。台灣每年有多少失蹤的人口,各位可否想過,而這些人到哪去了?最近新聞所發生的分屍案,還找的到屍首,這些失蹤的人口,可否出現過在新聞中?

沒有!因為沒有報導價值!

 

希望在這夜深的時刻,各位姐姐妹妹們,都平安回到家,有妳愛的人和愛妳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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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春江水夜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6)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