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性尊嚴」,作為一種法律符號是憲法的內在精神與原則,而這樣的抽象解釋,不過為生活在民主法治社會底下,想當然爾一種價值態度。
在威權體制或種族隔離時代、獨裁專制時代之下,人性尊嚴,就不再只是單單一個抽象符號,是化身為具體行動的計畫。
人性尊嚴,代表著對生命的尊重。在踐踏生命的刑求體制國家裡,當人民起而反抗它時,是否可回過頭來以刑求方式對待敵人?
例如,我們現在建立一個「xx民主聯盟」來對抗「國民黨專制國家」那這個國民黨專制國家會圍捕我們,對我們刑求,而我們可否以同樣的方法來對付被我們捉到的俘虜呢?對於這樣的問題會有不同的看法。
但從民主的核心價值 —「人性尊嚴」來看,為實現一個尊重生命的法治國家,就是要破除以牙還牙的復仇觀念。恐怖份子,是一種對生命不尊重的復仇行為,不管其有堂皇的理由,都不應該犧牲無辜的生命。捍衛「人性尊嚴」的精神,就在於對生命的保護。若今天反過頭來,為實現民主法治體制而對敵人刑求,傷害其生命,那不是違背人性尊嚴的價值!
反對者或許會有許多的解釋,但當最先決的精神都被違背、破壞時,再多的解釋都只是扭曲藉口。回過頭來看,美國 一個民主法治最重要的指標國家,都以酷刑手段來對付其敵人或恐怖份子時,那所謂的「人性尊嚴」、「言論自由」、「生命不可侵犯」,這些原則都只會被愛國法案這樣的例外所破壞,為了保護其國家這個抽象名詞,卻犧牲具體地人民的一切自由。這和恐怖份子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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