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每個國家都會制定,美國有法律,德國有法律,台灣有法律,北韓、敘利亞也有法律。
不論是民主國家還是極權國家必有法律,以便秩序的維持或權力的掌控。法,可以成為人民自由權利的發聲地,卻也可以成為金正恩之流的惡法整肅。
這樣寫好像有點嚴肅了
換個輕鬆的說法,在台灣,你對於刑法有包含了甚麼,也就是說今天我幹了甚麼事會是犯法、會在我的良民證上記下汙點,殺人、打人、罵人、騙人、偷人......一部刑法典包含許多的犯罪型態,在台灣這種刑法處罰多如毛牛的情況下,是很容易不小心就犯了罪,然後你還覺得莫名其妙,自己到底錯在哪?
前些日,朱學恆辦了個十大惡人系列,其中上榜的趙藤雄與劉甚麼的(不想寫他的名字,就像佛地魔只稱他為〔那個人〕的意思一樣)要對朱先生提告公然侮辱罪。
在歐美先進國家,對於名譽的傷害是屬於民事賠償範圍,台灣還是在用落後的刑事懲罰思想來處理這一塊。回頭來看剛才的問題,十大惡人的意思是指其中作為公眾人物,卻因言行舉止引起大眾的厭惡與憤怒。當一個政府官員因施政不善而被批評,就可以因此而怪罪於反對者、批評者,這些惡人腦袋瓜都還帶有著父權思想,懷有著「對於不順我意,就該消滅!」。
你的惡,是因為施政倒行逆施而被幹譙
你的惡,是因為建商炒房價而使人民住不起
這些原因被指惡有何不對
說真的,不論提告毀謗或公然侮辱其構成要件,都很難成立。
除非審案的法官是那個喜歡摸大奶的傢伙(好像是姓ㄏㄨˊ的嘛!胡說八道的「胡」法官)
在台灣有個很奇怪的現象,當一個人成了有錢有勢後,就自以為住在天龍國,可以掌管卑下低賤的沒錢人,而且常常層出不窮。
選擇一個良好的居住環境是每個人的自由權利,但在現實理人們卻常拿金錢做衡量。
一個真正「趨善」的國家,對於居住的品質,是沒有精華區與窮人區之劃分。只有資本主義國家,才會如電影般,有富人的天堂樂園與窮人的地獄生活。對於這個議題的探討,可以寫成一本厚厚的書。在此較簡潔的說,可以觀照北歐國家,雖然賦稅很高,但人民都很樂意誠實繳稅,因為知道政府的所作所為有正當性。反觀為何台灣人不愛繳稅,因為政府不是貪污就是愛當凱子。
居住品質要好,就是在一定的居住範圍內,有一定比例的人口,看看台北市的大安區,為何是大家夢想中的居住環境(明明就沒好到哪裡去!)有良好的生活機能,有一定比例的公園、公共設施
對於這樣理想居住環境的建造,是國家應給予人民的義務,但把持國家資源與資訊的少數人,壟斷了人民追求居住的權利。
但其實,台北市、新北市的空屋率很高,代表著供過於求,卻因為扭曲的制度讓建商有利可圖,成了房市的遊戲是只有富人們才玩得起
台北市單就大安區就有許多的國有地,可以效法韓國在首爾興建國宅社區,出租給弱勢者、年輕人、剛成家者等,但人都是自私的,住在永康街這一區域的人,多的是自以為住在天龍國,自以為高人一等,是絕對的反對興對平價國宅,「因為會對房價造成影響」、「會讓爛人太多在此」,這些人的理由真的是.......
接著來談談另一個日常生活中的法律,
「今天小春跟馬櫻狗說:我給你一萬元,你讓我揍一拳,然後馬櫻狗也承諾說好,就讓小春揍一拳,但事後,小春卻不給錢,馬櫻狗一氣之下告他傷害罪」
一般人的常理都會認為是會成立傷害罪的,但在適用法律體系時,不論是民事、刑事還是行政法體系,都會各自有一套如何去運用的架構在(我不會說是邏輯架構,因為台灣的法律沒有邏輯可言!)。
回到剛才的例子,傷害罪的成立會有所謂的構成條件,條件就是:沒經過你的同意,我就打你,你有受傷,我可能是故意你打,也可能是過失(不小心)打你,我打你是沒有正當理由(例如你要性侵馬櫻狗、你要拿刀砍我或是馬櫻狗威脅我說:我不打你就砍死我全家)。
當符合這些傷害罪的條件時,就會構成犯罪,但在例子中,小春打馬櫻狗是有得到他的同意,但你可能會說:小春事後沒給錢啊!所以同意不算,
但在我國的制度裡,有沒有給錢,不是傷害罪的條件,因為傷害罪是在「保護身體不受侵害」的法律,有沒有給錢,是欺騙的問題,欺騙一個人,是侵害「不受欺騙自由」
所以從這個例子,可以知道要告一個人,要搞清楚犯罪的態樣。是侵占罪,你卻告竊盜罪,當然會被法官判敗訴。
所以選一個好律師幫你訴訟打官司是很重要,你才不會浪費了時間又浪費金錢
這也是最近一則火車司機案件被行政高等法院駁回,也是如此,就是律師根本搞不清楚訟訴策略,該適用的條號搞錯,當然會被法院駁回。
當一個國家社會,在漸漸邁向成熟理性之際,對於法律的看待會拋棄過往的以牙還牙的報復思想以及父權思想,對於死刑的省思、對於多元成家的探討、對於墮胎自由權的賦予,這些都是自由健全社會會碰到的難題
新的時代來臨,科技的運用與社會組織快速變遷,過時的法律制度反而會造成當代的不公不義,法律的實現是人類思想演進結果。刑法過去是作為懲罰的一種手段,隨著人類智慧的累積,知道人類精神、心理、大腦都會造成行為上的差異,所以刑法也跟著改變,作為一種矯正治療的法律。
嚴刑峻罰的時代是極權的時代,看看北韓,甚至看看美國監獄不斷的蓋,刑度超重,但治安有好嗎?
人道思想得發揚,張顯在刑事的〈刑法謙抑性〉,就是刑罰應該是最後的手段,非到必要不得使用;另一個就是〈無罪推定原則〉這是在落實國家權利不得濫用,制衡國家的威迫。
人民是很渺小的,當今天國家要逼害你,有的是龐大資源可運用,操控媒體、控制資訊的流通、行政官僚濫用,而你有什麼呢?
法律不是很抽象的學堂知識,而是活生生的你我思想產物。
